37號文是個人在境外投資的時候,需要辦理的一個登記備案,再結合境外投資備案進行境外投資。在全球化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在其他國家進行海外投資,尋求更多的商機和發展機會。對于37號文登記的細節很多客戶并不了解,本文就37號文登記的要點進行介紹。
為什么要辦理37號文登記?
37號文明文規定了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標,以其合法持有的上述資產與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返程投資,應向商業銀行申請外匯登記。國內個人投資者如果不按規定辦理37號文登記,資金將無法順利出境,而且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股權實現收入轉回中國也將面臨阻礙,外商獨資企業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本交易(利潤、出資等)將一律是不合規的,極有可能影響公司的境外上市,嚴重者甚至還可能會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并且在外匯管理形勢趨嚴的情況下,如果銀行發現境內個人股東(即使持股比例很小)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且未辦理37號文登記,則境內運營實體將無法辦理任何股權轉讓,增資及其他股權變更手續。
注:根據37號文第15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將由外管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誰要辦理37號文登記?
境內居民個人,通常是境內企業的創始人或自然人股東或者是上市前的ESOP激勵已行權員工。境內居民個人也包括因經濟利益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如在境內有永久性居所或持有內資權益)。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東均需一起做37號文登記,否則個別股東要出具承諾函,表示其在現在及將來都不會就同樣事項申請37號文登記。境內運營實體(OPCO)存在多個創始人(境內居民個人)時,通常建議每個創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如果多個創始人在同一間BVI公司持股,當任何一個創始人的股份發生變化時,所有創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這將帶來不必要的手續成本。
37號文登記需要的材料
境內居民個人應提交以下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1、書面申請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2、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
4、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企業尚未設立的,提供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書面說明)。
5、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37號文登記規范要點
1、37號文登記:在搭紅籌架構時,境內居民個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如果不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還會造成WFOE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可能會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2、登記的地點和時間:目前,一般通過VIE架構申請辦理。操作 上,一般通過境內權益(內資公司)注冊地的銀行進行申報,且必須在WFOE設立前辦理。銀行在辦理過程中若遇到不確定的問題,仍然會報外管局審核。
3、登記的基礎:以VIE架構申請辦理37號文登記前,境內居民需要首先成為內資公司的股東。但是,該境內居民在內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需要和其在境外作為融資主體的特殊目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4、未完成37號文登記:上市前如果有部分股東因故, 未辦理37號文登記,特別是在美國或香港上市的情況,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經過適當披露也往往不會對上市造成實質不利影響。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先例。
5、變更登記:當境內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結構、 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發生變
化時;BVI公司將其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售出變現后,分配給境內居民,該境內居民需要將收益調回境內使用時。
6、多個創始人:當公司存在多個創始人(境內居民),通常建議每個創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這是因為如果全部創始人在同一個BVI公司持股, 當任何一個創始人的持股發生變化時,所有創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會比較繁瑣。
7、紅籌直接持股(非VIE):在直接持股的結構下,實踐中經常辦不出初始登記(盡管37號文規定了這種情況),一般只能通過WFOE所在地的外管 局辦理補登記,且耗時較長。
注意:37號文登記是選擇以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投融資及后續返程投資的必經之路,具體辦理要求及流程會因各地地域差異而略有不同。